林峰脉小编为大家分析火灾隐患的因素,下面来看看详细内容:
一、物质的理化性质与数量
物质的理化性质是构成火灾隐患的第一个要素。要认定火灾隐患,首先要知道检查场所储存、加工、生产或者使用物质的火灾危险性。例如检查一个化工厂,首先必须弄清该厂使用的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危险性,如闪点、自燃点、爆炸极限、蒸气比重等。在检查易产生易燃、可燃气体(或蒸气)的车间时,应根据可燃、易燃气体的比重大小检查通风口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可燃、易燃气体积集的死角。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场所进行检查时,应看性质不同或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是否存在混存混运现象等。
在认定火灾隐患时,除考虑物质的理化性质外,还要考虑物质的量。同种物质,由于量的多少不同,其危险性或火灾危害后果也不同。量多可能构成火灾隐患,而量少的就不构成火灾隐患。例如,吸烟的人购买一小罐(300ml)丁烷气放在家里的阴凉处,为打火机备用,就不应该认定其构成火灾隐患;假如用一个50L的塑料桶装满汽油放在家里,则应认定为火灾隐患。性质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同库混存现象,就是火灾隐患,但对化学实验室所用的少量化学危险物品,要求分库存放是不现实的,只要能做到各品种都分别存放在密闭小容器内分格、分堆,就不能算是火灾隐患。又比如,检查一个公共娱乐场所,按规定只能容纳140人,而实际上却有300人,为严重超员,因为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按140人设计的,即使消防设施、水源完全符合要求,也是一种火灾隐患。
二、人的因素
在许多情况下,人的因素往往是造成火灾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认定火灾隐患时必须考虑。人的因素包括人的行为和人的素质。人的行为往往又是由人的素质决定的。人的素质包括人的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反应灵敏度和工作责任心。一个文化素质高,又经过专门训练的人与一个文化素质不高或没有受过训练的人相比,在同样的岗位上,前者出现误操作的机率要少得多,处理紧急事故的能力要强得多。对于具有同样文化素质、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如果身体素质不好或反应迟缓(老、弱、病、残),虽然知道如何处理紧急事故,但由于力不从心,也会贻误战机,使事故扩大。
人的因素可以从三方面了解和认定:一是单位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内部的消防安全制度情况。根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单位必须建立有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到消防工作有人抓。相反,如果逐级防火责任制不落实,单位的消防工作就会没人管,全员消防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就淡薄,就会影响到人的行为。致使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制度的人增多。所以,也属一种火灾隐患。二是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情况。如果一个单位不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工作。特别是消防重点工种岗位上的职工上岗前不进行专门培训,那么,职工的防火意识就差,紧急情况下就会束手无策。三是消防组织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企业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是扑救初起火灾的主要力量,如果没有相应的组织,或虽有,但平时不训练,分工不明确,责任不落实,遇到火灾,就冲不上去,小火可能酿成大火。所以这也是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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