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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终身制
来源: | 作者:成都消防改造 | 发布时间: 2022-02-24 | 6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林峰脉小编今天给大家分享一篇关于消防设计责任终身制的文章,消防设计责任分为以下三类:


行政责任,通俗的说就是被建设部门通报或罚款,或注销资质;


民事责任,通俗的说就是造成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赔钱;


刑事责任,通俗的说就是造成安全事故,坐牢。大家最害怕的也是吃牢饭。


根据实际的案例,刑事责任最终追究的是“直接责任人”,此人含义深刻。如果是你设计的图纸出了安全事故,虽然图纸签的是别人的名字,你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不要耍小聪明把法院当傻子,除非你足够聪明不留下蛛丝马迹,但,建设周期这么长不留下任何证据是不可能的。同样不盖章不签字出白图,法院同样能追查到直接设计人。


刑事责任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为直接责任人员,含义深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未明确具体责任人)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设计单位及注册师为具体责任人,设计单位一般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注册师为具体责任人,为了与五方主体责任人中设计项目负责人相对应,云南要求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注册师)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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