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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消防设施要求
来源: | 作者:pmo9509bf | 发布时间: 2019-01-16 | 3988 次浏览 | 分享到:
  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消防设施要求


  “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格外重要,那么在设置之时应该注意什么呢?有什么要求呢?


  1、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以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平方米 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7)


  2、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4-5)


  3、托儿所、幼儿园场所,消防相关的管道、设施及阀门等的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消火栓箱应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6.1.10)(注: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也应参照此要求布置)


  4、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4.1.13)


  5、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需要设置送风口、排风口时,风口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5m。(6.2.16)


  6、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详见专题: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


  7、关于前述“大、中型幼儿园”的概念,可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成都消防施工资料:www.tfln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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