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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把好消防安全质量关
来源: | 作者:pmo9509bf | 发布时间: 2019-11-10 | 127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这个方针科学、准确地表达了“防和消”的辩证关系,反映了人民同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也体现了我国消防工作的特色。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思想和行动上,把预防火灾放在首位,在建筑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把好消防安全质量关。落实各项防火措施,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预防火灾的发生上,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所谓“防消结合”就是在消防工作的实践中,要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防”与“消”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做好各项防火工作(如消防监督、检查、建审、宣传等)的同时,在思想上、组织上和物资上做好准备,不但要加强专业消防队伍(即公安消防队伍)正规化和现代化的建设,还要抓好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和群众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随时做好灭火的准备,以便在火灾一旦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有效地予以扑灭,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一方针中,“防”与“消”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重消轻防”和“重防轻消”都是片面的。“防”与“消”是同一目标下的两种手段,只有全面、正确地理解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并且在实践中认真地贯彻落实,才能达到有效地同火灾作斗争的目的。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消防工作方针,几十年来在全国范围的实际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导向和制约作用,也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消防工作方针的导向和制约作用,反映得是否较为全面和充分,在实践中是否体现出应有的成效和价值,是检查和验证其是否制定得正确和切实的重要依据和唯一标准,这一点应该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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